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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复和利辛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利辛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利编[2015]2号)精神,设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2.根据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能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拟订全县社会办医实施意见。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

 (十四)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责任,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十六)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七)负责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干部病房的业务管理,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健有关工作。

 (十八)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地方病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2名。期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1名副主任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3名(含卫生计生监察专员职数1名,卫生计生监察专员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注:本单位资料如有增加、更改、删减,请把资料发到电子邮箱:zgbzxx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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